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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体育-环球体育app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04 14:00:31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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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能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法治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南昌航空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认定结果全部列入《南昌航空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汇总表》(以下简称为:“《困难学生档案》”),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学生代表的组成视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一般每学年开学初进行。辅导员审核班级民主评议结果并提交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其认定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10%和5%生源地建档立卡学生原则上直接评定为一等助学金。贫困生认定可请求学生事务中心支持,原则上要查询该同学一个学期内每月消费额度情况,并将其作为评定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贫困生认定优先考虑考试没有挂科的同学;挂科的同学原则上要求补考成绩及格;如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的同学进行降档处理直至视情况取消建档对象资格。

    第十条  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从未受过纪律处分;

    2)学习努力,有自强自立的精神;

    3)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其经济来源难以支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4)生活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贫困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1)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2)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无其它经济来源;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4)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且劳动收入低;

    5)其他情况,有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且经学院和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3.特殊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1)孤儿、单亲家庭、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

    2)父母双方残疾、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5)学生家庭突遭重大经济、财产损失,导致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6)其他情况,有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且经学院和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7)生源地建档立卡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活动的;

    2.有吸烟酗酒赌博行为的;

    3.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的,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6.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且沉迷于网吧的;

    7.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

    8.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9.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经补考后仍有5门课程不及格的;

    10.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取消受助资格: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旦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取消当年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1.有吸烟、酗酒、赌博或铺张浪费行为,及其它过高消费行为;

    2.违法或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国家法律制裁;

    3.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4.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5.经举报并由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核实的其它因不贫困或不诚信等原因应当取消获助资格的情况。

    6.欠学费状态,获得助学金后,未能及时缴纳学费的。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每年根据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资助状况及获奖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把有限资助资源合理进行配置,让资助款项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进行一次。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书和提交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各学院在每学年结束前,应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当年录取新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校大学生资助中心配合招生部门在录取通知书中同时寄送。

    3.每学年开学时,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开学第一周内负责完成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必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于开学第二周上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班级评议结果经辅导员审核后,在班级内通过QQ群、微信群等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中须含投诉渠道说明:学院纪检委员和辅导员渠道)。如果有异议,学生可通过各渠道向工作负责人提出,辅导员或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学院将及时调整评议结果。

    5.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开学第四周内召开评审会议,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确认有误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认定后,学院将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汇总,并自行保存所有原始表格和其他申请材料,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列为相应等级的“贫困生”建档对象做到“一人一档”并存放好,同时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贫困生认定汇总表开学第五周末前报至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纸质文档存放时间直至学生毕业后两年予以销毁,电子文档将长期留存。

    第七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应每学年定期对《困难学生档案》建档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诚信缺失记入学籍档案中。

    第十八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学院应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进行重点扶助,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并受相应制裁或处分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停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项国家、学校资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受助学生有主动承担学院临时工作,汇报班级安全动态的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院全体学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昌航空大学数信学院

                                             2020年8

责任编辑: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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